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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3734号“二普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9985号
2022-01-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120373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浙江普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后贵
委托代理人:安徽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0日对第31203734号“二普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厨房电器商品上在先使用“普森”商标,在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普森”商标近似,且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同时,“普森”为申请人的商号,在厨房电器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6件商标,存在明显攀附他人商标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
2、市场份额、销售额、纳税等证明;
3、产品图片、广告宣传资料;
4、产品检测报告;
5、申请人产品网络销售截图;
6、代理商信息、经销合同、销售出库单;
7、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
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成立合肥新站区后贵家电经营部,于2016年2月申请注册“乐普森”商标,争议商标是与被申请人主商标“乐普森”密切相关的系列商标之一。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产品图片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同时,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成立嵊州市乐森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同属于一个经济开发区,其在明知申请人商号及品牌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之相近的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补充提交了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
2、申请人浙江普森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其“普森”商号于2019年1月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201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普森”集成灶商品在慧聪网、集成灶网、橱柜网等媒体上进行了广告宣传。
4、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二惠普”、“OPPAI及图”、“乙好太太云”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9年2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普森”商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普森”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普森”集成灶商品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的“普森”商号在集成灶商品所属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二普森”文字与申请人的在先商号及商标“普森”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与申请人经营的行业领域密切相关,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集成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交叉重合、关联密切。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从事家用电器行业,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却在上述商品上将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作为争议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其行为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普森”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普森”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普森”商号及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4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二惠普”、“OPPAI及图”、“乙好太太云”等四十多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后贵
委托代理人:安徽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0日对第31203734号“二普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厨房电器商品上在先使用“普森”商标,在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普森”商标近似,且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同时,“普森”为申请人的商号,在厨房电器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6件商标,存在明显攀附他人商标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
2、市场份额、销售额、纳税等证明;
3、产品图片、广告宣传资料;
4、产品检测报告;
5、申请人产品网络销售截图;
6、代理商信息、经销合同、销售出库单;
7、相关媒体对申请人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
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成立合肥新站区后贵家电经营部,于2016年2月申请注册“乐普森”商标,争议商标是与被申请人主商标“乐普森”密切相关的系列商标之一。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产品图片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同时,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成立嵊州市乐森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同属于一个经济开发区,其在明知申请人商号及品牌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之相近的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补充提交了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
2、申请人浙江普森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其“普森”商号于2019年1月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2018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普森”集成灶商品在慧聪网、集成灶网、橱柜网等媒体上进行了广告宣传。
4、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二惠普”、“OPPAI及图”、“乙好太太云”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9年2月28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普森”商号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普森”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普森”集成灶商品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的“普森”商号在集成灶商品所属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二普森”文字与申请人的在先商号及商标“普森”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与申请人经营的行业领域密切相关,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集成灶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交叉重合、关联密切。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从事家用电器行业,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却在上述商品上将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作为争议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其行为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普森”在先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普森”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普森”商号及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4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二惠普”、“OPPAI及图”、“乙好太太云”等四十多件商标。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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