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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30345号“兰蔻萱 LANKORS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7822号
2021-07-13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帝(广州)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帝(广州)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0330345号“兰蔻萱 LANKORS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蔻萱 LANKORSE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7608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兰蔻”,双方商标汉字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内衣;外套;裙子;内裤;旗袍”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兰蔻 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部分“兰蔻”,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兰蔻LANCOME”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他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30345号“兰蔻萱 LANKORS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帝(广州)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帝(广州)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0330345号“兰蔻萱 LANKORS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蔻萱 LANKORSE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7608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兰蔻”,双方商标汉字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内衣;外套;裙子;内裤;旗袍”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兰蔻 LANCOM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部分“兰蔻”,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兰蔻LANCOME”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他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30345号“兰蔻萱 LANKORS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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