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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65151号“宏利电子 HONG L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3486号
2020-08-13 00:00:00.0
异议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宜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利国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利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2565151号“宏利电子 HONG 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利电子HONG LI”指定使用于第9类“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声音传送装置;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0556号“HONGL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照蛋器;灯箱;光学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10052号“HONGLIZHIHUI”商标、第11797584号“HONGLITRONIC”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声音传送装置;半导体器件;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电视机;半导体器件”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565151号“宏利电子 HONG LI”商标在“声音传送装置;半导体器件;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宜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利国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利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2565151号“宏利电子 HONG 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利电子HONG LI”指定使用于第9类“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声音传送装置;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0556号“HONGL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照蛋器;灯箱;光学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910052号“HONGLIZHIHUI”商标、第11797584号“HONGLITRONIC”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声音传送装置;半导体器件;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电视机;半导体器件”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565151号“宏利电子 HONG LI”商标在“声音传送装置;半导体器件;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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