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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4915号“VICETT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1688号
2020-10-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4204915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薇薇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至美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薇薇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至美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4204915号“VICET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CETT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54685号“VIVETT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04915号“VICET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至美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薇薇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至美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4204915号“VICET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CETT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54685号“VIVETT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04915号“VICET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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