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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685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9873号
2018-12-25 00:00:00.0
申请人:重庆金曼谷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8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961417号“WANLANG及图”商标、第19084430号图形商标、第19084406号图形商标、第25758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四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指代事物、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8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961417号“WANLANG及图”商标、第19084430号图形商标、第19084406号图形商标、第25758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四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指代事物、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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