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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08112号“曼巴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172号
2023-01-10 00:00:00.0
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景衡韵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景衡韵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108112号“曼巴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巴斯”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用糖蜜;黄色糖浆;蜂蜜;粽子;元宵;天然或人造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06100号、第18103531号“曼巴特 MAMBAT PLAZ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巧克力;蜂蜜;饼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08112号“曼巴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景衡韵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景衡韵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108112号“曼巴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巴斯”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用糖蜜;黄色糖浆;蜂蜜;粽子;元宵;天然或人造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06100号、第18103531号“曼巴特 MAMBAT PLAZ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巧克力;蜂蜜;饼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08112号“曼巴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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