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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14873号“ABCJ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862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广东景兴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津伟
异议人广东景兴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津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14873号“ABC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CJ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写工具;纸;图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2669号“ABC”、第18036338号“ABC'S BB”、第11278814号“ABC'S B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制餐桌用布;宣传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图画;文具;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的“ABC”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14873号“ABCJ及图”商标在“纸;图画;文具;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津伟
异议人广东景兴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津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314873号“ABC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CJ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写工具;纸;图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2669号“ABC”、第18036338号“ABC'S BB”、第11278814号“ABC'S B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制餐桌用布;宣传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图画;文具;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的“ABC”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14873号“ABCJ及图”商标在“纸;图画;文具;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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