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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10715号“功牛综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19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信阳市鸿鑫源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信阳市鸿鑫源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10715号“功牛综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功牛综丝”指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机;塑料加工机器;纯碱制造设备;精加工机器;机器用耐磨轴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41298号、第52974323号“公牛”、第1326977号“公牛GONGN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织机;增压机;硫酸设备;塑料加工机器;金属加工机械;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功牛”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公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0715号“功牛综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信阳市鸿鑫源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信阳市鸿鑫源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10715号“功牛综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功牛综丝”指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机;塑料加工机器;纯碱制造设备;精加工机器;机器用耐磨轴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41298号、第52974323号“公牛”、第1326977号“公牛GONGN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织机;增压机;硫酸设备;塑料加工机器;金属加工机械;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功牛”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公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0715号“功牛综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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