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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84824号“流亭酱牛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5366号
2020-04-09 00:00:00.0
异议人一: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邦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184824号“流亭酱牛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流亭酱牛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酱牛肉”。 异议人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流亭酱牛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产地、风味等特点,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29类“酱牛肉”商品上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流亭酱牛肉”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产地、风味等特点,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公证书、获奖证书、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流亭酱牛肉”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21251262号“流亭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制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6607892号“复盛流亭猪蹄”、在先注册的第6906857号“流亭复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肉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且被异议人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有与本案被异议商标相近的第1072848号“流亭LIUTING”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现仍享有有效的在先商标权。且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广告宣传、获奖证书、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流亭酱牛肉”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184824号“流亭酱牛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邦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8184824号“流亭酱牛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流亭酱牛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酱牛肉”。 异议人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流亭酱牛肉”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产地、风味等特点,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29类“酱牛肉”商品上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流亭酱牛肉”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产地、风味等特点,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公证书、获奖证书、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流亭酱牛肉”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21251262号“流亭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制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6607892号“复盛流亭猪蹄”、在先注册的第6906857号“流亭复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肉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且被异议人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有与本案被异议商标相近的第1072848号“流亭LIUTING”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现仍享有有效的在先商标权。且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广告宣传、获奖证书、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流亭酱牛肉”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184824号“流亭酱牛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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