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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42647号“李家火锅 LI JIA HOT P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1322号
2020-09-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1442647 |
申请人:王科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2647号“李家火锅 LI JIA HOT POT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8837号“李鸭子 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609号“李老爹 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7871号“亚运通 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56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995965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04357号“李家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780157号“李家牛肉饺子 LIJIA DUMPLING L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583100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9790713号“李家牧场LIJIAMU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599700号“李家锅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401491号“李家鲜水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805413号“李家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070410号“L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049335号“李家面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9721496号“李家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103652号“李家菜园 LIJIACA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0133425号“李家羊肉村李氏羊肉食府LIJIAYANGROU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7489433号“李家祠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6768743号“老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0172429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目前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十五、二十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十一、二十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十、十一、二十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九、十五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申请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均由“李”字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六、十七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十五、十八、引证商标十九的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李家”,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十三。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十二至十九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2647号“李家火锅 LI JIA HOT POT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8837号“李鸭子 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609号“李老爹 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7871号“亚运通 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56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995965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04357号“李家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780157号“李家牛肉饺子 LIJIA DUMPLING L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583100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9790713号“李家牧场LIJIAMU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599700号“李家锅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9401491号“李家鲜水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805413号“李家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070410号“L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049335号“李家面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9721496号“李家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103652号“李家菜园 LIJIACA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0133425号“李家羊肉村李氏羊肉食府LIJIAYANGROU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7489433号“李家祠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6768743号“老李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0172429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目前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十五、二十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七、八、十、十一、二十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十、十一、二十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九、十五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申请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均由“李”字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六、十七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十五、十八、引证商标十九的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李家”,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十三。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十二至十九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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