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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77681号“SELEC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5234号
2025-02-12 00:00:00.0
申请人: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set data-tsentrov "selektel"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681号“selec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27734号、第11063303号、第11063304号、第50794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elected”的网络字典含义打印件、“selectel”的含义查询结果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681号“selec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527734号、第11063303号、第11063304号、第507949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elected”的网络字典含义打印件、“selectel”的含义查询结果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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