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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94315号“麦当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268号
2024-10-12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瑶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194315号“麦当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当喵”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1610号“麦当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4315号“麦当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瑶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194315号“麦当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当喵”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1610号“麦当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4315号“麦当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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