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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75169号“小黄鸭XIAO HUANG 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99795号
2024-11-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2675169 |
申请人:北京爱旅小黄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75169号“小黄鸭XIAO HUANG 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42453号、第34718718号、第69367508号、第33666057号、第12718637号、第12558845号、第37467512号、第33680710号、第33742139号、第715564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七至九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设计创作并未违反《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进行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2、申请人在中国、日本、欧盟等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及版权证书;3、申请商标宣传证据;4、荣誉证书;5、合作协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六至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黄”、“鸭”的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九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指定及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75169号“小黄鸭XIAO HUANG 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42453号、第34718718号、第69367508号、第33666057号、第12718637号、第12558845号、第37467512号、第33680710号、第33742139号、第715564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七至九已经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设计创作并未违反《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进行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2、申请人在中国、日本、欧盟等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及版权证书;3、申请商标宣传证据;4、荣誉证书;5、合作协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六至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黄”、“鸭”的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九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指定及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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