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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42438号“赫格HEEG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652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源市安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源市安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642438号“赫格HEEG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赫格HEEGON”指定使用于第10类“分娩褥垫;奶瓶;孕妇托腹带;吸奶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3520983号“赫根”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9220837号、第41104548号“HEGE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人造乳房;奶瓶阀;按摩器具;婴儿奶瓶奶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较为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2438号“赫格HEEG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源市安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源市安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642438号“赫格HEEG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赫格HEEGON”指定使用于第10类“分娩褥垫;奶瓶;孕妇托腹带;吸奶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3520983号“赫根”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9220837号、第41104548号“HEGEN”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人造乳房;奶瓶阀;按摩器具;婴儿奶瓶奶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较为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2438号“赫格HEEG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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