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0516807号“美之雪MZ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327号
2024-11-07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美之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美之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516807号“美之雪MZ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之雪MZ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热泵;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9486号“X”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汽车灯”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16807号“美之雪MZ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美之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美之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516807号“美之雪MZ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之雪MZ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热泵;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9486号“X”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汽车灯”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16807号“美之雪MZ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