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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46597号“学而不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8585号
2021-05-1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爱果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爱果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046597号“学而不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学而不凡”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台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7160号“学而思XES”、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且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46597号“学而不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爱果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爱果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046597号“学而不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学而不凡”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台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7160号“学而思XES”、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且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46597号“学而不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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