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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93301号“汾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843号
2024-12-24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汾涌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汾涌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93301号“汾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34992号“汾”、第41531682号“汾牌”、第29289036号“汾藏”、第54137725号“汾享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汾”,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3301号“汾涌”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汾涌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汾涌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93301号“汾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34992号“汾”、第41531682号“汾牌”、第29289036号“汾藏”、第54137725号“汾享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汾”,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3301号“汾涌”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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