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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02770号“哆哆京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40号
2025-01-16 00:00:00.0
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802770号“哆哆京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哆哆京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141984号“京喜及图”商标、第51790737号“京喜”商标、第51675500号“百亿京喜”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02770号“哆哆京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802770号“哆哆京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哆哆京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141984号“京喜及图”商标、第51790737号“京喜”商标、第51675500号“百亿京喜”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02770号“哆哆京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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