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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78540号“MY SODAP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2913号
2022-03-16 00:00:00.0
申请人:宁波威尔升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丰元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78540号“MY SODAP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所得。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2355号“POPS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1428号“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16888号“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子冲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饮料加气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MY”、“SODAPOP”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英文一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英文部分,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丰元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78540号“MY SODAP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所得。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2355号“POPS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1428号“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16888号“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子冲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饮料加气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MY”、“SODAPOP”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英文一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英文部分,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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