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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04636号“湫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658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伟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孙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004636号“湫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湫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6601号“秋林QIULIN及图”、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风干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94898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4636号“湫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伟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孙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004636号“湫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湫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6601号“秋林QIULIN及图”、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风干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94898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4636号“湫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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