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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81953号“衫衫惹人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6528号
2022-06-23 00:00:00.0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幸福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幸福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481953号“衫衫惹人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衫衫惹人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策划;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9713号“杉杉FIRS及图”商标、第21088344号“杉杉SHANSH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衫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杉杉”字形相近,发音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81953号“衫衫惹人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幸福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幸福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481953号“衫衫惹人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衫衫惹人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策划;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9713号“杉杉FIRS及图”商标、第21088344号“杉杉SHANSH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拍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衫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杉杉”字形相近,发音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81953号“衫衫惹人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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