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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31141号“牧可卓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0365号
2024-03-13 00:00:00.0
申请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志葵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60631141号“牧可卓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可卓”为申请人独创、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其在奶粉、营养补充品等商品领域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607719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05100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同时摹仿其他知名商标,不正当意图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此外,被申请人申请系列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美可卓、Maxigenes品牌相关介绍;
2、品牌授权书;
3、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产品2018-2021年市场销售量排行相关数据;
4、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商标注册列表;
5、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产品2012-2021年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明、海关票据;
6、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产品2015-2019年销售发票、提货单;
7、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材料;
8、Maxigenes、美可卓产品的宣传推广、媒体报道、用户评价;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0、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公开出售商标的相关信息、其商标转让至第三方的转让公告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水果蜜饯”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认读汉字部分“牧可卓”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美可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志葵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60631141号“牧可卓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可卓”为申请人独创、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其在奶粉、营养补充品等商品领域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607719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05100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同时摹仿其他知名商标,不正当意图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此外,被申请人申请系列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美可卓、Maxigenes品牌相关介绍;
2、品牌授权书;
3、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产品2018-2021年市场销售量排行相关数据;
4、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商标注册列表;
5、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产品2012-2021年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明、海关票据;
6、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产品2015-2019年销售发票、提货单;
7、申请人Maxigenes、美可卓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材料;
8、Maxigenes、美可卓产品的宣传推广、媒体报道、用户评价;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10、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公开出售商标的相关信息、其商标转让至第三方的转让公告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水果蜜饯”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认读汉字部分“牧可卓”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美可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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