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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67229号“九牧遥JIUMUYAO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183号
2024-10-10 00:00:00.0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广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767229号“九牧遥JIUMUY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牧遥JIUMUY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海鲜;食用油;水果蜜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66076号“九牧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食用燕窝;鱼翅;鱼罐头”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肉;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奶;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67229号“九牧遥JIUMUYAO及图”商标在“肉;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奶;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刘广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767229号“九牧遥JIUMUY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牧遥JIUMUY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海鲜;食用油;水果蜜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66076号“九牧王”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食用燕窝;鱼翅;鱼罐头”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肉;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奶;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67229号“九牧遥JIUMUYAO及图”商标在“肉;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奶;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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