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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42300号“海娟幺妹儿一零八10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3755号
2022-01-29 00:00:00.0
申请人:司海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2300号“海娟幺妹儿一零八1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1170号商标、第33733055号商标、第7678050号商标、第12082884号商标、第2572033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2300号“海娟幺妹儿一零八1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1170号商标、第33733055号商标、第7678050号商标、第12082884号商标、第2572033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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