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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058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77643号
2023-09-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440581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440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2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9年04月28日至2022年04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杂志(期刊);照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在核定的“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注而不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商标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率属于时尚集团,时尚传媒集团目前经营17本高档生活消费杂志,同时运营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多家广告公司。“时尚”系列商标,包括本案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第16类与杂志有关的核定商品上所使用的主要标志之一。被申请人已在2019年04月28日至2022年04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杂志(期刊);照片”商品项目上真实、有效、合法地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360百科关于“时尚传媒集团”的简介;2、天眼查关于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档案;3、《时尚》杂志社主办的相关《时尚先生》、《时尚COSMOPOLITAN》杂志;4、《时尚》杂志社协办的相关《座驾Car》;5、时尚集团协办的相关《男人装》杂志;6、时尚集团26周年活动现场照片;7、YOKA时尚网对“时尚集团28周年活动”的相关报道;8、时尚集团28周年活动现场照片;9、被申请人公司所在时尚大厦的照片;10、时尚传媒天猫旗舰店中关于28周年纪念刊及5张明星寄语卡套装销售页面;1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时尚迅达书刊发行有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及其销售部分杂志的截屏页面;12、时尚传媒天猫旗舰店中关于销售“时尚”系列杂志页面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还提交了天眼查关于北京时尚迅达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档案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整体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满足证明目的,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期刊);照片;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8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3《时尚先生》和《时尚COSMOPOLITAN》相关杂志页、证据4《座驾Car》相关杂志页、证据5《男人装》相关杂志页,显示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指定期间内,且被申请人提交了时尚集团26周年活动现场照片、28周年活动现场照片、被申请人公司所在时尚大厦的照片、微信公众号页面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复审的商品与被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虽然部分证据显示的商标为“时尚TRENDS及图”、“时尚出品及图”等而非复审商标,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且符合商业惯例,可视为是复审商标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440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2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9年04月28日至2022年04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杂志(期刊);照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在核定的“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注而不用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商标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率属于时尚集团,时尚传媒集团目前经营17本高档生活消费杂志,同时运营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多家广告公司。“时尚”系列商标,包括本案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第16类与杂志有关的核定商品上所使用的主要标志之一。被申请人已在2019年04月28日至2022年04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杂志(期刊);照片”商品项目上真实、有效、合法地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360百科关于“时尚传媒集团”的简介;2、天眼查关于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档案;3、《时尚》杂志社主办的相关《时尚先生》、《时尚COSMOPOLITAN》杂志;4、《时尚》杂志社协办的相关《座驾Car》;5、时尚集团协办的相关《男人装》杂志;6、时尚集团26周年活动现场照片;7、YOKA时尚网对“时尚集团28周年活动”的相关报道;8、时尚集团28周年活动现场照片;9、被申请人公司所在时尚大厦的照片;10、时尚传媒天猫旗舰店中关于28周年纪念刊及5张明星寄语卡套装销售页面;1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时尚迅达书刊发行有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及其销售部分杂志的截屏页面;12、时尚传媒天猫旗舰店中关于销售“时尚”系列杂志页面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还提交了天眼查关于北京时尚迅达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档案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整体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满足证明目的,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期刊);照片;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8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3《时尚先生》和《时尚COSMOPOLITAN》相关杂志页、证据4《座驾Car》相关杂志页、证据5《男人装》相关杂志页,显示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指定期间内,且被申请人提交了时尚集团26周年活动现场照片、28周年活动现场照片、被申请人公司所在时尚大厦的照片、微信公众号页面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复审的商品与被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虽然部分证据显示的商标为“时尚TRENDS及图”、“时尚出品及图”等而非复审商标,但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且符合商业惯例,可视为是复审商标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杂志(期刊);照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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