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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810906号“沁竹三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9510号
2022-01-20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汲廷墨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汲廷墨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810906号“沁竹三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沁竹三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25388号“竹”、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第150927号“汾”、第42507491号“百竹汾”、第42500762号“汾竹青”、第42514304号“汾竹天下”、第42496892号“竹叶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10906号“沁竹三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汲廷墨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汲廷墨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810906号“沁竹三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沁竹三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25388号“竹”、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第150927号“汾”、第42507491号“百竹汾”、第42500762号“汾竹青”、第42514304号“汾竹天下”、第42496892号“竹叶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10906号“沁竹三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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