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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82073号“九阳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22355号
2024-05-17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库斯图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鼎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82073号“九阳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2702号商标、第18684250号商标、第23688264号商标、第34611347号商标、第61664342号商标、第69814002号商标、第698257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图片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七汉字,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建筑用马赛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石料、建筑用马赛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晋江鼎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82073号“九阳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2702号商标、第18684250号商标、第23688264号商标、第34611347号商标、第61664342号商标、第69814002号商标、第698257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图片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七汉字,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建筑用马赛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石料、建筑用马赛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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