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9167168号“长诚润霸CCRUNB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9715号
2025-04-25 00:00:00.0
申请人:郑州铭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67168号“长诚润霸CCRUN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487399号、第1104325号、第6430570号、第4281605号、第912542号、第238382号、第43090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齿轮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67168号“长诚润霸CCRUN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487399号、第1104325号、第6430570号、第4281605号、第912542号、第238382号、第43090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齿轮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