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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77305号“Queen Pi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83697号
2020-07-08 00:00:00.0
申请人:延斯•拉赫曼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305号“Queen P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7436号“QUEEN”商标、第5455965号“QUEENS SANITARY WARE及图”商标、第8539760号“坤昱Quen”商标、第13998380号“科温士QUEENS及图”商标、第10912056号“绝世爱美肌FACE QUEEN及图”商标、第6783784号“女王及图”商标、第19169031号“皇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Queen Pile”与引证商标一“QUEEN”、引证商标二、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QUEENS”、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Quen”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Queen”具有女王、皇后等含义,故其与引证商标六“女王及图”、引证商标七“皇后”在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丝、水龙头、普通金属合金、铁路金属材料、铝、钢合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绝世爱美肌FACE QUEEN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305号“Queen P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7436号“QUEEN”商标、第5455965号“QUEENS SANITARY WARE及图”商标、第8539760号“坤昱Quen”商标、第13998380号“科温士QUEENS及图”商标、第10912056号“绝世爱美肌FACE QUEEN及图”商标、第6783784号“女王及图”商标、第19169031号“皇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Queen Pile”与引证商标一“QUEEN”、引证商标二、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QUEENS”、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Quen”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Queen”具有女王、皇后等含义,故其与引证商标六“女王及图”、引证商标七“皇后”在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丝、水龙头、普通金属合金、铁路金属材料、铝、钢合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绝世爱美肌FACE QUEEN及图”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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