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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46156号“PAR·TI·CLE FE·V·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4215号
2022-01-20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尺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246156号“PAR·TI·CLE F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64182号“粒子狂热 PARTICLE F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246156号“PAR·TI·CLE F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64182号“粒子狂热 PARTICLE F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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