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105084号“IDEALPV”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176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艾迪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艾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105084号“IDEALP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DEALP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太阳能热水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便携式取暖器;电咖啡壶;污水净化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48827A号“IDEAL及图”,第13938280号、第18237502A号“理想IDE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蒸气浴装置;澡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IDEAL”,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5084号“IDEALPV”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艾迪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理想卫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艾迪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105084号“IDEALP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DEALPV”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太阳能热水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供暖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便携式取暖器;电咖啡壶;污水净化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48827A号“IDEAL及图”,第13938280号、第18237502A号“理想IDE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蒸气浴装置;澡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IDEAL”,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5084号“IDEALPV”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