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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35156号“凤凰经络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064号
2025-02-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035156 |
申请人:凤凰高科(珠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志盛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35156号“凤凰经络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47751号“凤凰农产及图”商标、第74931712号“新凤凰 xin feng 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九)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是申请人结合发展战略以及其行业特点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发挥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凤凰经络通”商标是申请人已经注册使用多年的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原注册商标的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1876号“鳳凰新聞及图”商标、第15563207号“凤凰金融”商标、第15095550号“凤凰百货”商标、第19391293号“凤凰娱乐”商标、第54633086号“凤凰严选”商标、第11283075号“金凤凰及图”商标、第44840803号“凤凰卫视 凤凰大健康”商标、第16348039号“凤凰广播及图”商标、第13856458号“鳳凰醫道 phoenix medicine及图”商标、第15528819号“凤凰文化”商标、第6882736号“鳳凰新媒體 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第48772511号“鳳凰週刊及图”商标、第15682334号“凤凰社区”商标、第16421544号“凤凰周刊及图”商标、第44865214号“凤凰大健康 phoenix super doctors”商标、第15529091号“凤凰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在读音、含义、外观、整体构成、文字内容、字形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用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第57007185号“凤凰经络通”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七、十三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三、九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志盛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35156号“凤凰经络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47751号“凤凰农产及图”商标、第74931712号“新凤凰 xin feng 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九)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是申请人结合发展战略以及其行业特点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发挥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凤凰经络通”商标是申请人已经注册使用多年的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原注册商标的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1876号“鳳凰新聞及图”商标、第15563207号“凤凰金融”商标、第15095550号“凤凰百货”商标、第19391293号“凤凰娱乐”商标、第54633086号“凤凰严选”商标、第11283075号“金凤凰及图”商标、第44840803号“凤凰卫视 凤凰大健康”商标、第16348039号“凤凰广播及图”商标、第13856458号“鳳凰醫道 phoenix medicine及图”商标、第15528819号“凤凰文化”商标、第6882736号“鳳凰新媒體 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第48772511号“鳳凰週刊及图”商标、第15682334号“凤凰社区”商标、第16421544号“凤凰周刊及图”商标、第44865214号“凤凰大健康 phoenix super doctors”商标、第15529091号“凤凰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在读音、含义、外观、整体构成、文字内容、字形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用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第57007185号“凤凰经络通”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七、十三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至十八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三、九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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