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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84634号“天天多多TIANTIANDUOD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0542号
2022-07-28 00:00:00.0
申请人: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省海程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46284634号“天天多多TIANTIANDUOD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983896号“百年天天”商标(指定颜色)、第8909148号“百年天天 ”商标、第16960820号“柏年天天”商标、第10330175号“幸福天天”商标、第10330325号“天天好”商标、第29071576号“百年天天木门 天天开启·百年好合”商标、第41879318号“百尼天天”商标、第9047812号“仁禾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在除41类外的其他类别申请注册了70件商标,远超实际使用范畴。被申请人并无真实商标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很多商标均系对其他知名品牌的摹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天木门VI合同及付款凭证、荣誉证明、专项审计报告、参展合同及展会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4月7日。
引证商标一至五、八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七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标志。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百年天天”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三、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已获充分保护,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省海程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第46284634号“天天多多TIANTIANDUOD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983896号“百年天天”商标(指定颜色)、第8909148号“百年天天 ”商标、第16960820号“柏年天天”商标、第10330175号“幸福天天”商标、第10330325号“天天好”商标、第29071576号“百年天天木门 天天开启·百年好合”商标、第41879318号“百尼天天”商标、第9047812号“仁禾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在除41类外的其他类别申请注册了70件商标,远超实际使用范畴。被申请人并无真实商标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很多商标均系对其他知名品牌的摹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天木门VI合同及付款凭证、荣誉证明、专项审计报告、参展合同及展会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4月7日。
引证商标一至五、八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七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天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标志。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百年天天”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字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情形。
三、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商标已获充分保护,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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