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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43503号“JAGUA TATT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3695号
2021-04-26 00:00:00.0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博茂盛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1日对第25443503号“JAGUA TATT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第27572号“JAGUAR”商标、第1352142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59591号“JAGUAR”商标、第16267910号“JAGUAR及图”商标、第903835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抄袭复制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JAGUAR品牌的历史简介;
2.JAGUAR汽车在J.D.Power&Associates的客户满意度吊车报告中的相关报道;
3.JAGUAR汽车的获奖报道;
4.JAGUAR汽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介绍;
5.JAGUAR汽车在2005-2015年在中国的销售情况报道;
6.JAGUAR汽车在中国参加车展情况报道;
7.JAGUAR汽车在中国鼎力支持2005年亚洲领导论坛的相关报道;
8.JAGUAR汽车赞助F1大赛的相关报道;
9.申请人在衍生商业领域上的产品应用网页;
10.JAGUAR商标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公告及相关裁定/判决;
11.JAGUAR商标在国外被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及其摘要翻译;
1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2019年12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JAGUA TATTOO”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显著识别文字“JAGUA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博茂盛达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1日对第25443503号“JAGUA TATT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第27572号“JAGUAR”商标、第1352142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59591号“JAGUAR”商标、第16267910号“JAGUAR及图”商标、第903835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抄袭复制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JAGUAR品牌的历史简介;
2.JAGUAR汽车在J.D.Power&Associates的客户满意度吊车报告中的相关报道;
3.JAGUAR汽车的获奖报道;
4.JAGUAR汽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介绍;
5.JAGUAR汽车在2005-2015年在中国的销售情况报道;
6.JAGUAR汽车在中国参加车展情况报道;
7.JAGUAR汽车在中国鼎力支持2005年亚洲领导论坛的相关报道;
8.JAGUAR汽车赞助F1大赛的相关报道;
9.申请人在衍生商业领域上的产品应用网页;
10.JAGUAR商标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公告及相关裁定/判决;
11.JAGUAR商标在国外被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及其摘要翻译;
1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2019年12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JAGUA TATTOO”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显著识别文字“JAGUA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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