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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43479号“公牛勇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7547号
2019-05-10 00:00:00.0
申请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新宇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3日对第15743479号“公牛勇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24918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8271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将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于2006年、2011年两次在“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恶意摹仿和复制,侵犯了引证商标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四、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电开关、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涌保护器”等商品上达到事实上的驰名,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恶意摹仿和复制,侵犯了引证商标四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请求予以保护。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六、被申请人申请并使用争议商标,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市场混乱。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八、争议商标一旦投入使用,不仅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公牛公司简介、守法经营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图片;
2、企业品牌、法人代表、产品销量荣誉证书及参与插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的证明;
3、引证商标三被认定为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商标裁定文书及所获荣誉;
4、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2013-2016年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5、2013-2016年销货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分销商名单;
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
7、2013-2016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审计报告;
8、2013-2016年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
9、2013-2016年广告费用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10、2016年审计报告;
11、维权记录、从事慈善活动记录;
12、过你商标申请和注册统计表、许可申请人使用第9类商标许可协议、许可备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复印件。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3、引证商标四被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广为相关公众知晓批复。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撤销复审,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撤销复审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9类插头、电开关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经核准,引证商标三、四转让至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后名义变更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5月26日将引证商标三、四许可给申请人使用。
4、商评字[2011]第11191号争议裁定书中确认,在第5670835号“公牛博士”商标申请日(2006年10月20日)之前引证商标三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商标驰字[2018]105号文件中认定,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四在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13予以佐证。
6、经查询,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其股东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被申请人名下有60余件商标,集中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公牛”文字相组合的商标,以及与“路虎”品牌英文标识“LAND ROVER及图”在表现形式、字母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的“LAND ROUTE及图"或“LAND ROUTE”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现已无效,故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由我局审理6可知,引证商标二的现权利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唯一股东,故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四在“电开关、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涌保护器”等商品上已广为相关公众知晓。由我局审理查明4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9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公牛勇士”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公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正当地借用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商誉,易误导公众,同时减弱了引证商标在其知名商品上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所产生的的密切联系,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公牛”商号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服务领域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此外,由我局审理查明7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60余件商标,集中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公牛”文字相组合的商标,以及与“路虎”品牌英文标识“LAND ROVER及图”在表现形式、字母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的“LAND ROUTE及图"或“LAND ROUTE”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新宇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3日对第15743479号“公牛勇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24918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8271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将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于2006年、2011年两次在“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恶意摹仿和复制,侵犯了引证商标三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四、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电开关、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涌保护器”等商品上达到事实上的驰名,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恶意摹仿和复制,侵犯了引证商标四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请求予以保护。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六、被申请人申请并使用争议商标,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市场混乱。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八、争议商标一旦投入使用,不仅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公牛公司简介、守法经营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图片;
2、企业品牌、法人代表、产品销量荣誉证书及参与插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的证明;
3、引证商标三被认定为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商标裁定文书及所获荣誉;
4、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2013-2016年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5、2013-2016年销货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分销商名单;
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
7、2013-2016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审计报告;
8、2013-2016年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
9、2013-2016年广告费用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10、2016年审计报告;
11、维权记录、从事慈善活动记录;
12、过你商标申请和注册统计表、许可申请人使用第9类商标许可协议、许可备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复印件。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3、引证商标四被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广为相关公众知晓批复。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3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撤销复审,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撤销复审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9类插头、电开关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经核准,引证商标三、四转让至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后名义变更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5月26日将引证商标三、四许可给申请人使用。
4、商评字[2011]第11191号争议裁定书中确认,在第5670835号“公牛博士”商标申请日(2006年10月20日)之前引证商标三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商标驰字[2018]105号文件中认定,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四在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13予以佐证。
6、经查询,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其股东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被申请人名下有60余件商标,集中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公牛”文字相组合的商标,以及与“路虎”品牌英文标识“LAND ROVER及图”在表现形式、字母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的“LAND ROUTE及图"或“LAND ROUTE”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现已无效,故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由我局审理6可知,引证商标二的现权利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唯一股东,故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四在“电开关、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涌保护器”等商品上已广为相关公众知晓。由我局审理查明4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9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公牛勇士”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公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不正当地借用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商誉,易误导公众,同时减弱了引证商标在其知名商品上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所产生的的密切联系,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公牛”商号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服务领域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此外,由我局审理查明7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60余件商标,集中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公牛”文字相组合的商标,以及与“路虎”品牌英文标识“LAND ROVER及图”在表现形式、字母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的“LAND ROUTE及图"或“LAND ROUTE”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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