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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61910号“蓝猩大猩猩康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163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博永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博永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61910号“蓝猩大猩猩康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猩大猩猩康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存储装置;智能手机用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328573号“康宁餐具”、第11532563号“大猩猩”、第69331836号“康宁器皿”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餐具(刀、叉和匙)”、第9类“光学玻璃”、第11类“灯;电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71502号“康宁”、第576490号“康宁”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荧光屏;集成电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存储装置;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眼镜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1910号“蓝猩大猩猩康宁”商标在“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存储装置;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眼镜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博永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博永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61910号“蓝猩大猩猩康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猩大猩猩康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存储装置;智能手机用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328573号“康宁餐具”、第11532563号“大猩猩”、第69331836号“康宁器皿”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餐具(刀、叉和匙)”、第9类“光学玻璃”、第11类“灯;电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71502号“康宁”、第576490号“康宁”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荧光屏;集成电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存储装置;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眼镜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1910号“蓝猩大猩猩康宁”商标在“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存储装置;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眼镜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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