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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27037号“至本爱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248号
2024-10-26 00:00:00.0
异议人:上海澄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电湖
异议人上海澄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电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27037号“至本爱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本爱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乳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78228号、第47727382号、第43474433号、第36695180号“至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浴液;洁肤乳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7037号“至本爱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电湖
异议人上海澄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电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27037号“至本爱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本爱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乳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78228号、第47727382号、第43474433号、第36695180号“至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浴液;洁肤乳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7037号“至本爱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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