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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76388号“久仁和有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032号
2024-11-01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76388号“久仁和有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仁和有礼”指定使用于第29类“猪肉食品;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443号“仁和RENHE”、第23518564号“仁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浓肉汁;食用燕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仁和”,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商品上的“仁和”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6388号“久仁和有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爱草时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76388号“久仁和有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仁和有礼”指定使用于第29类“猪肉食品;鱼(非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443号“仁和RENHE”、第23518564号“仁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浓肉汁;食用燕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仁和”,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商品上的“仁和”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6388号“久仁和有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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