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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24489号“幺午YAOW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0026号
2020-11-26 00:00:00.0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孔令德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6日对第28724489号“幺午YAOW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1734665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78008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1201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73019号“公牛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于2005年、2011年被认定为“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具有旁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许可、合作等关系,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所获荣誉、资质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认驰材料等;
2、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产品检验报告及认证;
3、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经销商名单、行业协会销量证明等证据;
4、申请人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等审计报告;
5、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广告审计报告等证据;
6、在先裁定、决定、判决等维权记录;
7、申请人从事慈善活动记录;
8、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受保护记录等证据;
9、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验钞机;学习机;电锁;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电开关;配电箱;电插头;眼镜;电度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三至六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验钞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眼镜、口述听写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虽呼叫为“幺午YAOWU”,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其识别为“公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孔令德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6日对第28724489号“幺午YAOW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1734665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78008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1201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73019号“公牛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于2005年、2011年被认定为“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具有旁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许可、合作等关系,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所获荣誉、资质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认驰材料等;
2、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产品检验报告及认证;
3、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经销商名单、行业协会销量证明等证据;
4、申请人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等审计报告;
5、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广告审计报告等证据;
6、在先裁定、决定、判决等维权记录;
7、申请人从事慈善活动记录;
8、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受保护记录等证据;
9、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验钞机;学习机;电锁;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电开关;配电箱;电插头;眼镜;电度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三至六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验钞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眼镜、口述听写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虽呼叫为“幺午YAOWU”,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其识别为“公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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