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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46063号“禄寿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2632号
2020-02-18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孟小刚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小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8546063号“禄寿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禄寿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25388号“竹”、第11804257号“长寿竹叶青”、第11804262号“百寿竹叶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禄寿竹”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具有其他危害国家、民族、公众利益的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恶意抢注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46063号“禄寿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孟小刚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小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8546063号“禄寿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禄寿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25388号“竹”、第11804257号“长寿竹叶青”、第11804262号“百寿竹叶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米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禄寿竹”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具有其他危害国家、民族、公众利益的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恶意抢注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46063号“禄寿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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