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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864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1128号
2025-03-31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6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8450号图形商标、第52728335号“有量 WDWD.COM及图”商标、第26832274号“牛小益及图”商标、第17832074号“可爱牛KEAINIU及图”商标、第2216901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前述商标确权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72期、第1868期、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动画片、学习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所指事物具有同一性,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分析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分析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分析仪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动画片、学习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6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8450号图形商标、第52728335号“有量 WDWD.COM及图”商标、第26832274号“牛小益及图”商标、第17832074号“可爱牛KEAINIU及图”商标、第2216901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前述商标确权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72期、第1868期、第187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动画片、学习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所指事物具有同一性,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分析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分析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分析仪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动画片、学习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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