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348356号“美福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6312号
2025-05-27 00:00:00.0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清市鲁源润滑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清市鲁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48356号“美福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福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458号“美孚”、第174431号、第1180203号、第15676541号“MOBIL”、第1636226号“EXXONMOBIL”、第9252854号“埃克森美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润滑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商品上的“MOBIL”、“美孚”商标、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用溶剂”商品上的“EXXONMOBIL”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48356号“美福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清市鲁源润滑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清市鲁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48356号“美福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福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458号“美孚”、第174431号、第1180203号、第15676541号“MOBIL”、第1636226号“EXXONMOBIL”、第9252854号“埃克森美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润滑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商品上的“MOBIL”、“美孚”商标、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用溶剂”商品上的“EXXONMOBIL”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48356号“美福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