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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88875号“王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92145号
2024-07-26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亿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52488875号“王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恶意注册使用可能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23176号“周氏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31225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部分荣誉、社会贡献;
3、申请人“周黑鸭”商标情况、字号由来、使用情况;
4、申请人著作权、外观专利权;
5、申请人纳税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6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如“健旺宝”、“明麦郎”、“太平羊”、“趣橙式”、“速7酒店”、“洋小白”、“巴菲克地板”、“稻花巷”、“老香鹅”、“善品宅配”、“乐玛生鲜”、“胡可波罗”、“欧克橱柜”、“王黑鸭”、“顺逢快递”、“顺逢STO”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审查阶段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构成近似商标,当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非外观设计中的文字本身,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6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如“健旺宝”、“明麦郎”、“太平羊”、“趣橙式”、“速7酒店”、“洋小白”、“巴菲克地板”、“稻花巷”、“老香鹅”、“善品宅配”、“乐玛生鲜”、“胡可波罗”、“欧克橱柜”、“王黑鸭”、“顺逢快递”、“顺逢 STO”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审查阶段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合理出处,明显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亿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52488875号“王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恶意注册使用可能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23176号“周氏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31225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部分荣誉、社会贡献;
3、申请人“周黑鸭”商标情况、字号由来、使用情况;
4、申请人著作权、外观专利权;
5、申请人纳税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6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如“健旺宝”、“明麦郎”、“太平羊”、“趣橙式”、“速7酒店”、“洋小白”、“巴菲克地板”、“稻花巷”、“老香鹅”、“善品宅配”、“乐玛生鲜”、“胡可波罗”、“欧克橱柜”、“王黑鸭”、“顺逢快递”、“顺逢STO”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审查阶段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构成近似商标,当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非外观设计中的文字本身,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6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如“健旺宝”、“明麦郎”、“太平羊”、“趣橙式”、“速7酒店”、“洋小白”、“巴菲克地板”、“稻花巷”、“老香鹅”、“善品宅配”、“乐玛生鲜”、“胡可波罗”、“欧克橱柜”、“王黑鸭”、“顺逢快递”、“顺逢 STO”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审查阶段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合理出处,明显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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