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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83869号“维意乐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8070号
2024-01-29 00:00:00.0
异议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维意乐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维意乐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8183869号“维意乐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意乐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袋用纸;纸;塑料贴面底层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0575号“维意WAYE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65934号“维尚维意”、第56401317号“维意定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巾;纸制杯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均为“维意”,整体含义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83869号“维意乐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市维意乐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维意乐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8183869号“维意乐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意乐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袋用纸;纸;塑料贴面底层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40575号“维意WAYE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65934号“维尚维意”、第56401317号“维意定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巾;纸制杯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部分均为“维意”,整体含义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83869号“维意乐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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