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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71360号“JI BEI M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1501号
2021-04-01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俊奎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俊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671360号“JI BEI M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 BEI MIA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0577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寻找赞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相同,双方商标在该服务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登山用保暖茄克、爬山鞋”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高度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再次认定其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2018921号“北面”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71360号“JI BEI M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俊奎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俊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671360号“JI BEI M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 BEI MIA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0577号“北面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寻找赞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相同,双方商标在该服务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登山用保暖茄克、爬山鞋”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高度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再次认定其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2018921号“北面”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71360号“JI BEI M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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