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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82392号“阿马尼家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534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查德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赤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查德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982392号“阿马尼家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马尼家族”指定使用于第33类“起泡白葡萄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阿马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阿玛尼”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型字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阿玛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82392号“阿马尼家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查德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赤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查德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982392号“阿马尼家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马尼家族”指定使用于第33类“起泡白葡萄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阿马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阿玛尼”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型字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阿玛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82392号“阿马尼家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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