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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37258号“绎贵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935号
2023-08-1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兴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兴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937258号“绎贵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绎贵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米酒;烈酒;白酒;高粱酒;果酒;烧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74472号“贵坊及图”、第29631890号“贵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37258号“绎贵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兴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兴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937258号“绎贵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绎贵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米酒;烈酒;白酒;高粱酒;果酒;烧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74472号“贵坊及图”、第29631890号“贵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37258号“绎贵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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