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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2599号“M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9427号
2022-03-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412599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布兰德集团(私人)有限公司(马图斯部)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振兴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2599号“M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7251号决定,于2021年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予给宁波腾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瑞公司)使用,且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同复审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宣传彩页;
3.发票;
4.产品照片;
5.合同、通关文件、报关单、装箱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核定商品,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6类挂锁、钥匙等商品上。2020年12月2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6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表明腾瑞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中的合同、通关文件、报关单等已形成证据链,表明腾瑞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出口了“MTS”品牌的门锁产品,证据2、4亦可证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但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合理采信上述证据。综上,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挂锁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振兴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2599号“M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7251号决定,于2021年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予给宁波腾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瑞公司)使用,且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同复审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宣传彩页;
3.发票;
4.产品照片;
5.合同、通关文件、报关单、装箱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核定商品,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6类挂锁、钥匙等商品上。2020年12月22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6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表明腾瑞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中的合同、通关文件、报关单等已形成证据链,表明腾瑞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出口了“MTS”品牌的门锁产品,证据2、4亦可证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但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合理采信上述证据。综上,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挂锁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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