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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88624号“XIYOU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423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东芝宁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东芝宁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88624号“XIYOU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YOUNI”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X”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7888号“X”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8624号“XIYOU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东芝宁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东芝宁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88624号“XIYOU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YOUNI”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X”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7888号“X”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8624号“XIYOU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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