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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32857号“MOUG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6194号
2024-02-28 00:00:00.0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悠潜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悠潜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8132857号“MOU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UGG”指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84787号、第880518号、第8044747号“UG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邮件打戳器;商品电子标签”、第25类“帽舌;短外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商品上的“UG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32857号“MOUG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悠潜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悠潜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8132857号“MOU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UGG”指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84787号、第880518号、第8044747号“UG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邮件打戳器;商品电子标签”、第25类“帽舌;短外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商品上的“UGG”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32857号“MOUG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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